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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同时发生的纳妾关系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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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12: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不能将与有效婚姻同时发生的纳妾关系视为稳定的结合。基于这一认识,高等法院第三小组裁定,已合法结婚但与另一名妇女同居的男子的资产应归寡妇所有,而不应归妾所有。 部长南希·安德里吉 (Nancy Andrighi) 表示,“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结婚障碍,例如该人已经结婚但尚未合法分居,就会妨碍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联盟”。 伴侣死后,小妾告上法庭。

她要求承认两人之间稳定的结合,并分享他们在关系期间获得的资产。他在诉讼中表示,他从1980年起与伴侣住在一起,直至1996年去世,并育有两个女儿。 据其妾称,自从他与妻子建立关系以来,他就与妻子分居了,他于 1958 年与妻子结婚。他还表示, 墨西哥 電話號碼  他是 INSS 认可的养老金领取者,并作为合伙人与他的遗孀分享养老金。首先,该诉讼被判定有效,承认死者与妾之间的稳定结合。 一级法院裁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资产将被分享,比例为双方各占50%。




妻子提出上诉,南里奥格兰德法院部分批准。他决定将财产的25%分给妾,另外25%分给正妻。 寡妇向 STJ 提出上诉,认为南里奥格兰德州 TJ 的决定违反了第号法律(《稳定联盟法》)。根据规范,不可能在与婚姻同时存在的关系中承认稳定的结合。 第三合议庭受理了寡妇的上诉。该案的报告员南希·安德里吉部长表示,稳定的婚姻前提是婚姻不存在任何障碍,或者至少是伴侣实际上已经分居。 部长还回顾说,从《家庭法》的角度来看,妾没有特权分享死者留下的资产。他总结道:“证据要素证明了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同时性,这使得上诉人的利益占主导地位,其婚姻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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