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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会短暂游览罗马,然后穿越 世纪和 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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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16: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解释了营销的出现所产生的印记,以及它如何通过其合法工具影响消费者,尽管有时其效果似乎未被注意到。我指出 CCCN 的文章中支持消费者保护,当他们是误导性广告的受害者时。我反思人们的不满以及通过获取东西来感觉自己属于某个社会群体的需要。 我强调曾经看似奇怪的国际私法如今如何成为最有活力的法律分支之一。 我讲述当前的消费者是什么样的以及他们获取商品和服务的方式。 我将讲述在 CABA 的 COPREC 中发起索赔的流程。然后我们讲述第 26994 号法律的故事。


我讲述了消费者法院目前发生的情况以及与国家法院产生的争议,最后介绍了致力于制定该法律的主要国际组织。国际消费者法。 “人类消费引发的问题的历史与社会本身的历史一样悠久” 二. 那些年的小旅行 在罗马法中我们就可以发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现恩惠消费者原则的存在,它来源于古罗马的恩惠德比利斯。当时,买卖被配置为一项义务业务,规定了买方(买主)和卖方(卖方)双方的义务。第一个有义务支付价款,第二个则交付该物品及其最终所有权,habereicere。销售合同作为缔约方义务的创造者,授予了一系列可以针对另一方行使的行动。



为了协调双方利益,卖方被授予“有偿诉讼”作为抗辩机制,而买方则被授予“空人诉讼”。 在前古典时代,这是为了保护购买方,购买方被认为相对于其合作承包商处于劣势。公元前 44 年,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 (Marcus Tullius Cicero) 在其著作《De Officiis》中质疑带有隐藏缺陷的买卖是否有违正义。 当时的消费行为可以与罗马法的一项义务相比较,罗马法的义务被定义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特定人之间的法律纽带,据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人,债务人,做或借出一些东西,敢,面对,præstare” 在古罗马,买卖被配置为一项义务业务,为买方(买主)和卖方(卖主)双方规定了义务。第一个有义务支付价款,第二个则交付该物品及其最终所有权,habere lic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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